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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管理费列支的规定

宁地税二发[1994]55号

颁布时间:1994-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市、区、县各主管局、各总、分支机构,市地税局各分局、县局:

  为了加强各总支机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费的使用效果,根据新财会制度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字[1994]9号文件以及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1994]22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总分机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收缴,使用及企业税前扣除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管理费的收缴

  1、  范围:各类总分支机构以及行政管理费未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的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2、  方法:采取核定比例或核定全额分摊办法。

  二、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  总支机构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2、  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发生的行政经费、科教经费、提交(拨补)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各部门管理费支出,必须按规定标准开支,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管理费的列支

  1、  纳税人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经同级地税局审核后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

  2、  集体企业经批准按核定比例和金额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八五”期间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

  3、  对于未经批准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而未交的管理费,均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4、  年终结余的管理费,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并由地方税务局相应核减下年度管理费数额。

  四、管理费的管理

  总机构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应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并接受地方税务局的监督和检查。

  总机构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地方税务局报送《管理费收支明细表》;年度终了四十日内填报《管理费预(决)算审批表》,一式四份,送同级地税局核实、审批。

  市属企业总机构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预(决)算由市地税局审批;区、县属企业总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管理费预(决)算由区、县地税局审批。总机构和主管部门应出具管理费汇集范围、定人分配依据和方法等文件。在管理费中列支购置资产费用的。由区、县地税局签注意见后,报市地税局审核。

  一、本规定自1994年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现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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