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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国有农口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5]42号

颁布时间:1995-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市各主管局(公司)、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市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苏财农[1995]8号、苏地税发[1995]1号《关于我省国有农口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考虑到我市农口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现状,现就其所得税缴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国有农业、农牧、水产、蚕桑、农机、水利、气象、消防器材等生产企业和供销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各级农业部门所属的农技、机(技术)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土肥站,仪器站,农机试验检测站,农机站,气象站,经营管理站在“八五”后两年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农口企业分别以统一纳税人和以总公司、总厂或总场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1、  市级企业以市农垦农工商总公司为统一纳税人;

  2、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国有农口企业以及农业部门所属的兽药、饲料、

  环保、能源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机具修造企业和农作物良(原)种场、园艺牧产场、种畜禽蜂场、渔(苗)种场,分别以总公司、总厂或总场为纳税人;

  3、  其他企业(包括农口企业与外系统联营、主管局兴办实体)一律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缴纳所得税。

  三、考虑到农口企业实行财务包干与现行财税政策的衔接,为不影响企业资金运转,对第二条1、2款企业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或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交)的办法。农口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须按其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其中市属企业所得税由征管分局直接缴入市库。

  农口企业所得税的其它征收管理工作,按宁地税二发[1994]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国有农口企业“八五”后两年执行新所得税办法较之原包干办法多缴的部分由财政按实列入当年支出,专项用于因自然条件太差,各项负担任务较重和担负政治任务而亏损的农场补贴。

  五、农口企业的各项事业费仍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定额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应即停止执行。

  附:市属国有农口企业名单

  一、市农垦农工商总公司

  二、市奶业集团公司

  三、市多经局

  1、  水产养殖场

  2、  胜利圩水产养殖场

  3、  市水产总公司

  四、市农林局

  1、市种子公司

  五、市蔬菜局

  1、市金盛达实业总公司

  六、市水利局

  1、市农机总公司

  七、市公安局

  1、  市消防器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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