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破产企业税收管理和税款清算工作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227号

颁布时间:1997-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市加大了企业破产兼并力度,破产企业数量急剧增多,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今年3月上旬,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02件,涉及税款9320.6万元,目前,这些案件大多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保证今年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经市局研究,现对破产企业涉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破产企业涉税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对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无论企业有无欠税,各单位都应主动与受案法院联系,沟通信息。对破产企业有欠税的,各单位必须在法院限定的债权申报期内总额申报税收债权。法院指定税务机关作为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各单位应明确专人参加清算组,认真搞好税款的清算工作。

  二、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各单位对破产企业原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回主管税务所代为保管,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生产经营行为确需使用的,可以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名义到主管税务所代开,并按规定缴纳税款。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各单位应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破产企业的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三、对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销售货物,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征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企业破产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为维持销售存货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在提供法院宣告破产文件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但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四、对边破产边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破产终结前,仍按原企业对待征税,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原则上按本通知第二条 规定办理;对破产程序终结后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税收上按新办企业对待。

  五、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对破产企业未能清偿的欠税,各单位应及时予以核销。

  具体操作上,各单位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的裁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后,计会部门凭税收管理部门转来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将其欠缴的税金从“待征税金”中转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中。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