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烟草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99号

颁布时间:2000-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襄樊市、孝感市、宜昌市、黄冈市、荆州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烟草公司鄂烟财[1999]第103号《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烟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5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999年度省烟草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本年预计销售收入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额

  武汉卷烟厂    226353        400

  襄樊卷烟厂     99767        230

  当阳卷烟厂     54148        120

  三峡卷烟厂     48528        85

  红安卷烟厂     48438        100

  枣阳卷烟厂     45531        147

  广水卷烟厂     45268        116

  利川卷烟厂     43063        132

  来凤卷烟厂     21307        93

  建始卷烟厂     32528        77

  合计       672306       1500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