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1]554号
颁布时间:2001-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恩施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思施州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州国税发[2001]8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和你局报告反映的有关情况,省局审核认定,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属可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机构,对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45%、商业企业按烟叶销售收入的0.95%提取,且总额不超过8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企业名单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具体分配数额由你局确定。对恩施自治州烟公司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思施烟草分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工业企业
利川烟厂 来风烟厂
商业企业
恩施烟叶复烤厂 建始县烟草公司
巴东县烟草公司 利川县烟草公司
宣恩县烟草公司 咸丰县烟草公司
来凤县烟草公司 鹤峰县烟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