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思施自治州烟草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1]554号

颁布时间:2001-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恩施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思施州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州国税发[2001]8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和你局报告反映的有关情况,省局审核认定,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属可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机构,对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45%、商业企业按烟叶销售收入的0.95%提取,且总额不超过8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企业名单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具体分配数额由你局确定。对恩施自治州烟公司所属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恩施自治州烟草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思施烟草分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工业企业

  利川烟厂     来风烟厂

  商业企业

  恩施烟叶复烤厂  建始县烟草公司

  巴东县烟草公司  利川县烟草公司

  宣恩县烟草公司  咸丰县烟草公司

  来凤县烟草公司  鹤峰县烟草公司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