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1]451号
颁布时间:2001-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十堰市、襄樊市、宜昌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关于向省内产烟县(市)公司及烟厂提取2001年度烟叶经管费的函》(鄂烟财[2001]第10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1999]17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省内产烟县(市)公司及烟厂提取烟叶经营管理费2189万元。省内产烟县(市)公司及烟厂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烟叶经营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烟叶经营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烟叶经营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烟叶经营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2001年度各产烟(县)市公司烟叶经管费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销售金额 烟叶经营管理费扣除额
利川市 15917 100
咸丰县 6683 100
巴东县 9040 100
宣恩县 9262 100
恩施市 21315 220
鹤峰县 4853 80
建始县 9842 170
来凤县 2208 20
五峰县 4518 70
长阳县 2314 30
兴山县 4911 70
秭归县 4136 60
襄阳县 1088 25
南彰县 3168 40
保康县 7190 100
老河口市 471 10
枣阳市 791 15
随州市 216 5
团凤县 560 6
竹山县 1294 25
郧西县 639 15
竹西县 455 6
房县 177 2
丹江口市 194 2
合计 111222 1371
附件:2001年度各烟厂烟叶经管费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 位 调入金额 烟叶经营管理费扣除标准
武汉烟厂 23699 298
襄樊烟厂 14237 180
红安烟厂 5199 80
广水烟厂 3652 60
利川烟厂 2162 35
来凤烟厂 958 15
咸宁烟厂 2459 40
三峡工业公司 5432 110
合计 57798 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