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0]413号
颁布时间:2000-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黄冈市、随州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关于向所属烟厂提取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鄂烟财[2000]第7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1999]17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烟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2000年度省烟草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本年预计销售收入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额
武汉卷烟厂 226353 400
襄樊卷烟厂 99767 230
当阳卷烟厂 54148 120
三峡卷烟厂 48528 85
红安卷烟厂 48438 100
枣阳卷烟厂 45531 147
广水卷烟厂 45268 116
利川卷烟厂 43063 132
来凤卷烟厂 21307 93
建始卷烟厂 32528 77
省烟草进出口公司 15000 300
合计 687306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