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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413号

颁布时间:2000-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黄冈市、随州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关于向所属烟厂提取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鄂烟财[2000]第7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1999]17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烟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2000年度省烟草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本年预计销售收入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额

  武汉卷烟厂    226353       400

  襄樊卷烟厂    99767       230

  当阳卷烟厂    54148       120

  三峡卷烟厂    48528        85

  红安卷烟厂    48438       100

  枣阳卷烟厂    45531       147

  广水卷烟厂    45268       116

  利川卷烟厂    43063       132

  来凤卷烟厂    21307        93

  建始卷烟厂    32528        77

  省烟草进出口公司 15000       300

  合计       68730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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