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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1]191号

颁布时间:2001-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省直厩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请示》(鄂国税直字[2001]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9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1998]301号)和《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1999]2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批复如下:

  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数额,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你局核定,符合上述原则的,其实际发放工资支出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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