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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2]356号

颁布时间:2002-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2]246号)收悉。根据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该工程局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工程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工程局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名称            所在地 准予扣除金额

  中建三局三公司       武汉市  470

  中建三局四公司       武汉市  102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公司    上海市   90

  中建三局深圳装饰公司    深圳市   90

  中建三局金属结构工程公司  武汉市   10

  中建三局西安分部      西安市   20

  中建三局建研院       武汉市   25

  中建三局设计院       武汉市    8

  深圳现代监理公司      深圳市   80

  厦门建设公司        厦门市   10

  合计                 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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