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2]356号
颁布时间:2002-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2]246号)收悉。根据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该工程局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工程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工程局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名称 所在地 准予扣除金额
中建三局三公司 武汉市 470
中建三局四公司 武汉市 102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公司 上海市 90
中建三局深圳装饰公司 深圳市 90
中建三局金属结构工程公司 武汉市 10
中建三局西安分部 西安市 20
中建三局建研院 武汉市 25
中建三局设计院 武汉市 8
深圳现代监理公司 深圳市 80
厦门建设公司 厦门市 10
合计 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