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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467号

颁布时间:2000-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黄冈市、随州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烟厂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鄂烟财[2001]102号)。根据《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1996]458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1999]17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本年预计销售收入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额

    武汉烟厂    303579          530

    襄樊烟厂    116530          280

  三峡烟草有限公司   71280         200

    红安烟厂     48359         100

    广水烟厂    422551          120

    利川烟厂     43118         120

    来风烟厂     23399          50

  省烟草进出口公司   15000         400

    合计     66381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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