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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0]384号

颁布时间:2000-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鄂国信司字[2000]58号《关于湖北国信通信公司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2000年度按全年营业净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且支出总额不超过159.06万元(详细分配情况附后)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本部无营业收入,经省局审核研究,同意对该公司2000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不超过40.76万元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附件:湖北国信通信公司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 位      限额金额

  武汉分公司     47.24

  襄樊分公司     13.09

  宜昌分公司     13.36

  荆州分公司     12.44

  十堰分公司     12.62

  黄石分公司     10.17

  孝感分公司     9.12

  仙桃分公司     7.95

  荆门分公司     8.16

  黄冈分公司     8.00

  咸宁分公司     4.97

  恩施分公司     5.64

  鄂州分公司     3.86

  随州分公司     2.43

  省公司       40.76

  合 计      199.82

  44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鄂国税函[2000]385号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778号《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民航机场名单仍按省国家税务局鄂国税函[1999]330号文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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