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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180号

颁布时间:2000-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238号《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38号)精神,现就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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