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2]114号
颁布时间:2002-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37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2001]374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向所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22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纳管理费(具体分摊明细表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2001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应上交管理费
中港第二航务局第一工程公司 武汉市解放大道2639号 367
中港第二航务局第二工程公司 重庆市大坪长江支路27号 647
中港第二航务局第三工程公司 江苏镇江市运河路90号 310
中港第二航务局第四工程公司 安徽芜湖市长江路231号 431
中港第二航务局第五工程公司 武汉市解放大道2643号 323
中港第二航务局第六工程公司 武汉市青山二街坊13号 100
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武昌民生路647号 22
合计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