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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52号

颁布时间:2000-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孝感、襄樊、咸宁、宜昌、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鄂储财函[1999]47号《关于向所属单位收取管理费的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企业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7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见附件《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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