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1]314号
颁布时间:2001-08-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通知精神,现对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省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