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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2002年度上交技术开发费准予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277号

颁布时间:2002-1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2]867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电力公司在鄂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分别为:2002年度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170万元、湖北省电力公司60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超过标准上交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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