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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2]341号

颁布时间:2002-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你局《关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三户企业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2]24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79号)的授权,经审核,同意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9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该企业的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名 称         地址  准予扣除金额

  中港二航局第一工程公司  武汉市  380

  中港二航局第二工程公司  重庆市  420

  中港二航局第三工程公司  镇江市  380

  中港二航局第四工程公司  芜湖市  380

  中港二航局第五工程公司  武汉市  350

  中港二航局第六工程公司  武汉市   40

  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   30

  合计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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