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1]546号
颁布时间:2001-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上海市、深圳市、陕西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3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及授权,经审核,同意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3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国税发[1996]177号准上级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金额 企业所在地
中建三局三公司 432 武汉市洪山区
中建三局四公司 80 武汉市江夏区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公司 89 上海浦东新区
中建三局深圳装饰公司 80 深圳市罗湖区
中建三局金属结构工程公司 10 武汉市江夏区
中建三局西安分部 20 陕西省西安市
中建三局建研院 30 武汉市洪山区
中建三局设计院 8 武汉市洪山区
深圳现代监理公司 80 深圳市罗湖区
厦门建设公司 10 福建省厦门市
合计 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