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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1]546号

颁布时间:2001-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上海市、深圳市、陕西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1]3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及授权,经审核,同意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3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国税发[1996]177号准上级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金额  企业所在地

  中建三局三公司             432  武汉市洪山区

  中建三局四公司             80  武汉市江夏区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公司          89  上海浦东新区

  中建三局深圳装饰公司          80  深圳市罗湖区

  中建三局金属结构工程公司        10  武汉市江夏区

  中建三局西安分部            20  陕西省西安市

  中建三局建研院             30  武汉市洪山区

  中建三局设计院              8  武汉市洪山区

  深圳现代监理公司            80  深圳市罗湖区

  厦门建设公司              10  福建省厦门市

  合计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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