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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维修费用及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24号

颁布时间:2000-01-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近接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鄂国信司字[1999]2号《关于申请湖北国信通信维修费用及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要求明确其1999年度通信设备维修费用及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现将特就有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1、根据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结合原邮电企业的财务制度规定,对按所属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5%以内,不超过维修费分解限额表(见附件一)规定的金额,准予税前扣除。

  2、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标准支出,且不超过业务招待费分解限额表(见附件二)规定的金额,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上述两项费用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在企业纳税申报时作纳税出调整,在湖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数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指标以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指标的,不予扣除。

  附件:湖北国信通信公司设备维修费税前扣除限额表

  单 位 限额金额(万元)

  武汉分公司 500

  荆州分公司 180

  襄樊分公司 100

  黄冈分公司 80

  宜昌市公司 150

  孝感分公司 70

  黄石分公司 100

  十堰分公司 100

  荆门分公司 80

  咸宁分公司 60

  恩施分公司 70

  鄂州分公司 40

  仙桃分公司 40

  天门分公司 10

  潜江分公司 10

  随州分公司 20

  省维修中心 10

  省公司 50

  合 计 1670

  附件:湖北国信通信公司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表

  单 位 限额金额(万元)

  武汉分公司 19.1

  荆州分公司 10

  襄樊分公司 9

  黄冈分公司 6.2

  宜昌市公司 10.5

  孝感分公司 7.2

  黄石分公司 8.4

  十堰分公司 9

  荆门分公司 5.4

  咸宁分公司 4

  恩施分公司 3.7

  鄂州分公司 2.7

  仙桃分公司 2.5

  天门分公司 1.7

  潜江分公司 2

  随州分公司 2

  省维修中心 1.5

  省公司 42.5

  合计 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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