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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487号

颁布时间:2001-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也将同期进行,这是企业所得税工作的一件大事。为了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配合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省局就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宣传辅导,提高对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辅导。《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仍是宣传辅导的重点内容,应使企业办税人员和基层税务征管人员能熟练运用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汇算和检查,从而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部门检查定案的准确性。

  在宣传辅导中,各地应对企业办税人员和基层骨干人员专门培训,进一步提高办税人员自行汇算清缴的工作能力和税务检查人员的检查水平。各地国税机关应逐步摸索科学选案、绿卡制度的条件和方法,为深化汇算清缴改革作进一步的探索。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汇算清缴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应将汇算清缴检查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遵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指派一名分管局领导,负责汇算清缴和汇算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班,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上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对下级国税机关的汇算清缴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按阶段报送工作情况小结;省局将适时选择部分市州进行现场督导,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政策,加大税务处理力度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前扣除政策已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的税前扣除体系,逐步趋于规范。各地所得税管理部门在汇算清缴和汇算检查工作中要严把政策口径,对应审未审、应核未核、应备案未备案的,要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处罚,对查补的税款和罚款应按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确定的收入级次,分别及时足额入库。为严肃税收政策,对2002年2月15日以后申报的,涉及2001年的税前扣除事项,各地一律不得受理。

  四、开展重点检查,保证工作质量各市州、林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班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由各地自行确定。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部门要选择三户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实施重点检查。省局仍格从各地抽调人员,选择若干企业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实施重点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通过实施重点检查,达到增加收入、加强管理、锻炼队伍的目的。

  五、结合税源管理,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各地应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对税源状况进行年度核实,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市州继续按要求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源清册》和重点税源名单,标准仍按《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2001]102号)执行。各市州应根据省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省局将对这一工作进行抽查。

  六、组织督促指导,搞好总结评比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汇算清缴和汇算检查的督促指导,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并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局制定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下级国家税务局的汇算清缴和汇算检查工作的依据,省局按照考核办法对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进行考核评比。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省局将对部分地区重点税源户进行抽检,对抽检不能达标的地方,省局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进行复查,并取消本年度评比资格。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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