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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船舶工业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447号

颁布时间:2001-1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宜昌市、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关于提取派出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武船司[2001]财审字05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及授权,经审核,同意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纳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武汉船舶工业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企业所在地        金额

  武昌造船厂          武汉市武昌紫阳路2号     65

  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赤壁市体育路76号     40

  武汉船用机械厂        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9号    48

  武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1号    48

  宜昌船舶柴油机厂       湖北宜昌市西陵二路93号    45

  江峡峡船舶柴油机厂      湖北枝江市白洋镇朱家冲   42.5

  江新机械厂          湖北宜昌县姜家弯村     40

  中南光学仪器厂        湖北宜都市高坝洲镇     41

  中国船舶贸易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江汉路250号      120

  中船成套设备工程公司     武汉市江汉路250       10.5

  合计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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