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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在鄂直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0]75号

颁布时间:2000-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荆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武《关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一九九九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国税发[2000]26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向所属在鄂直属企业中建三局一公司、中建三局二公司一九九九年度分别向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860万元、58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对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对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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