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68号

颁布时间:2000-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精神,现将我省市州、县(市)联社1999年度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885.82万元,各地按此规定标准(详见附表)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各地年终结余的管理费及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市州县(市)信用联社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