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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发[1999]112号

颁布时间:1999-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6号《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清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清查重点全省国税系统清查的重点为:省内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央国有企业;中央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下同;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国有企业集团。

  二、清查时间安排全省的清查工作自1999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止,各地务于1999年7月15日前将清查总结及《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局,各地不得延误。

  三、清查总结要求清查总结必须写明以下几项内容:

  1.本地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总户数。

  2.现由国阁部门就地征收的国有企业总户数;1998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已纳所得税额、历年欠缴所得税额。

  3.经清查应由国税部门征管,但目前仍由地税部门或其他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户数、1998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已纳税额和所得税欠缴情况;对于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应纳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在报告中逐户书面对其漏管原因进行分析,并同时上报处理结果情况。

  4.结合清查情况分析预见测1999年度税收情况。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 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26日,国税发[19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掌握纳税人户数,把握税源变化,减少税源流失,增加税收收入,确保完成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参股、联营的企业)。

  二、清查重点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

  (二)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

  (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四)各类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

  (五)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六)其他已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国有企业。

  各地区要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清查重点。

  三、清查方法

  (一)要将现有税务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相核对,对已办理工商登记、已批准设立的企业、单位而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要进行调查、分析;

  (二)要将现有税务登记户数与已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进行核对,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逐一分析查清原因。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清查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全面清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通过清查要全面掌握应缴纳国有企业所得税的户数,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源动态;

  (三)及时处理查出的问题,对漏征漏管户和虽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清查工作从1999年3月份开始,6月30日前结束。

  (五)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在7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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