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2]28号
颁布时间:2002-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所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94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具体分摊明细表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001年度管理费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编号 纳税人名称 地址 金额
1 汉江水利水电(集甲)有限责任公司 丹江口市 800
2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 赤壁市 20
3 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湖北) 武汉市 20
4 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 10
5 湖北长峡房地产开发公司 武汉市 10
6 长江水利委员会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湖北) 武汉市 40
7 扬子江工程咨询公司(湖北) 武汉市 10
8、 长江移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湖北) 武汉市 30
合计 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