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2]339号
颁布时间:2002-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孝感市、咸宁市、随州市、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三户企业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2]2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如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80万元,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99万元。以上2户企业的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以上2户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名 称 地址 金额
1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丹江口市 520
2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 赤壁市 30
3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 290
4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 武汉市 60
5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武汉市 40
6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武汉市 40
合 计 980
附件: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名 称 地址 准予扣除金额
1 湖北省储备局三三七处 武汉市 60
2 湖北省储备局三三八处 孝感市 20
3 湖北省储备局五三八处 襄樊市 10
4 湖北省储备局七三六处 宜昌市 12
5 湖北省储备局一五六处 随州市 30
6 湖北省储备局三七三处 随州市 15
7 湖北省储备局二七O处 襄樊市 6
8 湖北省储备局三七九处 襄樊市 7
9 湖北省储备局五七六处 宜昌市 5
10 湖北省储备局七七五处 咸宁市 4
11 湖北省储备局设计院 武汉市 30
合 计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