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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信公司所属无收入单位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204号

颁布时间:2002-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电信公司《关于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请示》(鄂电信[2002]474号),要求明确其所属列无收入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如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湖北省电信公司机关及所属无收入二级单位(详见附件),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在500万元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其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湖北省电信公司2002年度无收入单位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省电信传输局    160

  省公话局       8

  省多媒体局      12

  省国际电台      14

  省电信机动局     10

  省邮电支撑中心    10

  省邮电报社      6

  省电信公司机关  280

  合计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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