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2]204号
颁布时间:2002-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电信公司《关于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的请示》(鄂电信[2002]474号),要求明确其所属列无收入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如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湖北省电信公司机关及所属无收入二级单位(详见附件),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在500万元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其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湖北省电信公司2002年度无收入单位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省电信传输局 160
省公话局 8
省多媒体局 12
省国际电台 14
省电信机动局 10
省邮电支撑中心 10
省邮电报社 6
省电信公司机关 280
合计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