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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66号

颁布时间:2000-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5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组建报批的城市商业银行在筹建中,对(原城市信用社)所发生的呆帐贷款损失的处理,每笔金额无论大小,都要经报当地国税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核销。凡未按鄂国税发[1997]150号文件要求报省国税局批准核销坏帐损失的,其成立商业合作银行后,不能以其作为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能作为纳税人,必须以原城市信用社作为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

  二、各地在筹建商业银行时,已对原城市信用社形成的呆帐贷款损失已进行了核销的,在其商业合作银行成立后,不再处理成立前的呆帐损失。

  三、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呆帐贷款损失,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同级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准予预核销,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同级国税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国税局批准核销。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45日内受理城市商业银行关于核销和扣除呆帐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市、州国税局报送省国税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核销和扣除呆帐的审批报告,应于年度终了60日内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对城市商业银行1999年度的核销和扣除呆帐申请,可延至4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市、州国税局报送省国税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1999年度核销和扣除呆帐的审批报告,可延至5月底之前,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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