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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在鄂企业纳税地点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364号

颁布时间:2000-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关于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通知》(财企字[2000]1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在鄂所属占股权比例100%的企业武汉中原集团有限公司(710厂)、江有限电厂(733厂)、国营长江电源有限公司(752厂)、武汉中电通信公司,及上述四家企业所属100%控股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在鄂企业与地方企业成立的控股、参股子企业应上交的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控股、参股子企业中中央和地方所占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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