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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7]12号

颁布时间:1997-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提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缴纳的,不再退库,尚末缴纳的给予免征照顾。从1996年1月1日起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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