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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交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二发[1995]61号

颁布时间:1995-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5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交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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