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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税发[1997]78号

颁布时间:1997-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文)、《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盈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都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文已明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外,中央其他部委办局规定向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均应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经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项目,经市财政局、地税局审查同意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此之外的收入项目,均应照章 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得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

  四、鉴于我市对企业1996年度已办理财务决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17日财税字[199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十三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24日财税字[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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