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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7]41号

颁布时间:1997-08-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在出售或清算时,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或清算所得,但以不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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