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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171号

颁布时间:1997-05-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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