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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8]10号

颁布时间:1998-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按预收款的15%预计企业的利润,并以此计算应税所得额,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法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多个项目建设的,其所投资的每个项目的投资收入、成本、费用应划分清楚,分别核算,分别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划分不清的,应先按各个项目预收款预征企业所得税,待所有项目完工后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本通知下发前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预售房地产的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按本通知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鉴于我市前几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对清理出的1997年底以前的预收款项,且能在1998年5月31日以前将所得税预缴入库的,可暂按10%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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