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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天风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3]66号

颁布时间:2003-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天风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国税发[2002]630号)收悉。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鉴于新疆天风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尚处于免税期,同意该企业从2 002年度开始至2010年度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函[2002]325号)有关规定逐年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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