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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7]13号

颁布时间:1997-0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就各地反映的一些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邮电建设附加费,根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后分别转入企业资本公积,专项用于邮电通讯建设,这两项收入暂不并入企业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邮电部门的农话收入是由地方政府委托邮电部门代管,属于地方收入,其业务是单独核算的,所以,这项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计算中央企业所得税。

  二、区电力局系统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还本付息加价”、“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附加费”等专项收费,按照电力企业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取上述专项收费时,作“其它应付款”核算并交给有关部门。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这些专项收费暂不并入企业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烟草企业的罚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作其它收入反映,对财政部门反还给其作为办案经费的,按规定列支的部分可准予税前扣除,即列收列支。

  四、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企业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达到1%的年度起,呆帐准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例:某企业1993年初放款余额为1000万元,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为6万元,如当年核销后有结余2万元转到1994年,设该企业1994年年初放款余额为1200万元,则1994年应提数为1200万元×7‰=8.4万,加上上年结余的2万元共10.4万元,未达1%的比例,故可以全额提取;设1994年仍有5万元结余,1995年初放款的余额为1500万元,按8‰全额计提应为12万元,加上上年结余的5万元共17万元,已超出1%,故1995年度不能全额提取,而应实行差额提取,即最多只能补提10万元。

  五、中央与地方联营及股份制企业,1995年以前未缴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文规定的入库办法分别缴库。

  六、实行自收自支的地质队,其收入构成中有个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自己创收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按总收入和总支出计算,盈余部分按规定计征所得税。

  七、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应按其当年实际计提的效益工资计算。

  八、地区所属县(市)国家税务局需要往上传递的汇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先报送地区国税局,由地区局集中后再送市局(含地区所在地的县级市);各地、市国税局(不含南宁市局)应往上传递的申报表,先报送区局,区局集中后再送南宁市国税局;南宁市局将省一级汇缴企业的申报表(受理后),报送区国税局一份。

  汇总纳税企业其它纳税申报事项,仍按区局桂国税发[1995]36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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