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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100号

颁布时间:1994-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现将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联营企业应在实际经营所在地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级次问题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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