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计[1995]7号
颁布时间:1995-03-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347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2]102号)及财政部《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津兴办的从事多种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津兴办的从事多种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缴入中央金库。
二、中央企事业单位之间投资入股在津兴办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缴入中央金库。
三、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企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投资入股在津兴办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其日常征管工作由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并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年终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返还。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将上述范围内企业的税款缴入地方金库的,对应缴入中央金库的税款,年终应全部调入中央金库。
五、天津铁路分局所属从事多种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河北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河北区国家税务局津国税北[1994]4号请示不再另行批复。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