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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财企二[1995]13号 津国税三[1995]联2号

颁布时间:1995-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河北区、塘沽区、东丽区、北辰区、西青区、蓟县、静海县、宝坻县、开发区及保税区地方税务分局、河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铁路分局成立的多种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征免等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天津铁路分局系统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1994年度一律照章 征收所得税。

  二、从1995年起,对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成立的多种经营企业,仍由天津市河北区地方税务分局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对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后成立的多种经营企业,从1995年1月1日起,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分局移交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有关分局负责。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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