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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9]688号

颁布时间:1999-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对电力企业进行改革的有关规定,目前我省对县级供电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已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多数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县供电企业的资产评估已经完成,省电力公司注入的资本金已到位或部分到位,有的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工作。不少地方来电反映,要求对县级供电企业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商省地税局,现就县级供电企业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根据国务院[1999]2号文件要求,对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成为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电力公司代管,或者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和支持县级供电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国税发[1995]23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县级供电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按照中央与地方所占的股份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按《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执行。

  三、县级供电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一律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县级供电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财产损失、弥补亏损、总机构管理费、技术开发费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或提取。

  五、县级供电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在没有新规定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股份制改造前的工资扣除标准执行。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县级供电企业股份制改造情况的调查,了解、掌握县级供电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情况、所得税缴交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将股份制改造后的县级供电企业的所得税纳入正常管理。

  七、各地对县级供电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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