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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3]28号

颁布时间:2003-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 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明确为“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核准”。请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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