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1994]115号、浙地税发[1994]192号
颁布时间:1994-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1号《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电力公司和其他电力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工业部在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库。
三、由地方投资兴办的电厂,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四、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名单附后),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五、舟山市以及县一级地方农电趸售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六、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物资供销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七、由电力工业部或该部直属企业与我省的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集资电厂,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八、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九、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十、电力工业部所属的在我省的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所述除另有规定外,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附件:省属供电企业名单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电力公司
附件:
省局供电企业名单
萧山市供电局、余杭市供电局、富阳市供电局、桐庐县供电局、建德市供电局、临安县供电局、淳安县供电局、嘉善县供电局、平湖市供电局、海宁市供电局、海盐县供电局、桐乡市供电局、德清县供电局、长兴县供电局、诸暨市供电局、江山市供电局、龙游县供电局、丽水市电力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