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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市郊区农场和劳改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6]354号

颁布时间:1986-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郊区国营农场、农牧场、奶牛场、饲养场、大专院校、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农牧场等(包括家属农牧场),凡在开征房产税区域内,其所有房产除下列三项外,均免征房产税。

  1.农牧场附设的机械修配厂、发电厂、砖瓦厂等,以及其它独立计算盈亏的工商企业的所有房产;2.农牧场为出售或转运产品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转运站等所有房产;3.农牧场出租或出租供给其他国营企业(如:邮电、银行、商业、供销等)、集体企业和个体营业者使用的房产。

  二、为了照顾公安部门所属劳改机关设立的生产企业的特殊情况,对其在开征区所有房产,可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征免房产税。

  1.各级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和关押重刑的行政监狱,其所办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房产,均免征房产税。

  2.劳动管教队与以生产为主的监狱,其生产机构不论设在劳改队、监狱内部或外部,其中用作管教、总务人员、警卫、医务、学习、文娱、理发、浴池、仓房以及犯人宿舍等房屋,均免征房产税,用作生产经营的厂房、商店、产(商)品仓库等房屋均应照章 征收房产税。

  3.各级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劳改队、监狱等为推销所属生产单位的产品,设立在所、校、队和监狱以外的门市部、营业部等使用的房产,均应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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