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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6]40号

颁布时间:1996-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1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好征管户。三明的福建七五五处和泉州的九三二处为国家物资储备局下属单位,请两地国税局做好就地征管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6年4月26日国税函[1996]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物储财[1995]399号)。考虑到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1997年底前,继续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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