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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工作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1]90号

颁布时间:2001-10-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入库数扣除一次性因素后,一直慢于计划进度。

  分析其原因:一是部分企业欠税较多,没有及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入库工作,认识不足,管理不够到位。为了确保全省地税任务的超额完成,做到应收尽收,现将今后两个月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工作的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的规定。凡是有盈利的企业必须按照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应以各月累计实现利润数和以其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算。

  有关纳税调增调减项目,抵扣抵缴项目,减税免税项目待到年底进行汇算清缴时按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多退少补或抵缴下年度税款。对稽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要在12月10日前办理办入库手续。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顾全大局,清消除各种思想顾虑,全力做好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入库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做为今年后两个月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对欠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较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催缴,确实做到应收尽收。

  三、各有关企业要统筹兼顾,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时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做到应缴尽缴。

  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在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预缴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又要充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税款入库中的问题,及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确保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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