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6]41号
颁布时间:2006-0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通国税发[2005]1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是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美国塞拉尼斯纤维有限公司于1987年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7140万美元,投资总额15643万美元,经营期限26年,主要生产用于卷烟滤嘴的醋纤丝束、用于醋酸纤维丝束的醋酸纤维素及与醋酸纤维产品生产相关的ST90油剂,销售自产产品。1998年为了扩建二醋酸纤维素项目,经国家外经贸部(外经贸资二函字[1998]536号)批准同意增资,注册资本增至12140万美元,该追加投资部分所得已被批准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3年9月经国家商务部(商资二批[2003]722号)批准同意再次增资,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21020万美元,增资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二条第一项。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华验字[2005]第047-02号)验证,截止2005年7月18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到位7104万美元,占应到位注册资本的8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