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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7]59号

颁布时间:1997-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以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不断发展,在我省境内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也日益增多,这类机构在经营管理、财务核算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容易出现偷逃国家税收的现象。为加强对这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的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的营业机构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报送年度报表时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九十六条 的规定同时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涉外分局。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涉外分局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云国税外字[1996]52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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