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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64号

颁布时间:1995-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问题》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下发前,各地已经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办理退库税。

  二、已经入库的营业税、所得税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分别由各级财政办理退库。

  三、我省党校公办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具体操作,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闽财税[1994]12、014号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15日财税[199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5号)的精神,现对党校办企业执行有关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流转税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党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纳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以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党校所办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和财税字[199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上述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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