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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6]20号

颁布时间:1996-03-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是我省执行“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全省国税系统为实现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奋斗目标打基础的重要一年,新的一年,我省中央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心要逐步实现向征管转移。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促进所得税管理规范化,在抓征管上下功夫。为此,现将我省1996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工作安排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强化税基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关键是税基的管理。国税机关要把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贯彻落实到企业单位。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在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时,要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税收规定执行,督促企业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

  二、抓好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实现管理规范化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是抓好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基础,1996年应着重抓好几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1、认真贯彻落实财产损失核批制度。各地国税机关要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所字[1996]6号)精神,认真做好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核批工作。

  2、做好纳税人亏损弥补的审批工作。各地国税机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管理和审批办法>的通知》(云国税所字[1995]73号)精神,切实加强亏损弥补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3、各地国税机关要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所字(1995)74号和云国税所字(1995)80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纳税人缴纳的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审查核实和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工作。

  三、扎扎实实抓好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1、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中央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1995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汇总上报有关报表资料和工作总结。

  2、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凡是进行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改革试点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特别要做好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后的税收稽查工作,及时向省局反映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问题注意积累和总结改革中的经验。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进行清缴检查。鉴于此项工作今年初次展开,各地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意见要多向上级国税机关汇报反映。

  四、做好中央企业所得税半年查核工作。对应当就地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半年查校面应不低于50%,其中,烟草企业、各类金融性公司、城市信用社及税源大户均须纳入查核范围。中央企业所得税半年查核工作应于1996年10月上旬前结束,各地、州、市国税局于10月20日前将前年查核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五、根据国家关于1996年全面停征“两金”的规定,各地应认真做好以前年度“两金”欠缴的清欠工作及1995年度“两金”的清算工作。

  六、加强调查研究,狠抓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户数,征管情况,作一些调查研究和数据测算工作,为国家进一步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同时,还要针对新的企业所得税制执行时间不长、工作关系不顺等情况、及时深入企业单位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把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到实处。

  七、进一步抓好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所得税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增强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自觉纳税的意识。对所得税干部的业务培训,除省局组织一部分人员进行培训外、各地还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另外到目前还未对纳税人进行业务培训的地区,各地要积极与当地电大工作站联系,研究培训办法和方式,务必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培训内容,于今年7月底前结束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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